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规范市场信息调查职业活动,提高调查者职业道德水准,维护市场调查职业形象,秉承“调查就是解决问题”“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策权”的理念,真实准确适时提供市场信息,促进企业经营管理能力、产业竞争力、政府决策治理水平的有效提升,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市场信息调查是运用科学的调查方法和技术,搜集、整理、分析有关个人及组织的数据和资料,以反映市场构成、运行、特征的系统信息,支持市场主体洞悉把握市场趋势机遇,以创造积累财富,帮助企业、非营利组织及政府发现和解决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运用统计调查、网络调查、典型调查和访问调查等方法,对各种现象进行反映、监测、洞悉、体验和评估,并就发现的问题、了解的趋势提出解决适用方案。
(二)通过对各种数据源(包括数据库资料、行政记录、大数据等)进行清理、聚合、分析、挖掘和数据智能开发应用,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三)针对商品、服务、资本等微观市场开展的市场调查研究,助推市场主体开发市场、创造财富。
(四)针对影响宏观市场运行的经济、社会、科技、文化、生态和政策等进行的经济社会调查研究,助推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
第三条 本准则中,专业术语如下:
客户:是指委托或订购调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服务、资本等)的组织或个人。
数据:指市场信息调查过程中获取的定量数据和定性数据。
信息:指市场信息调查过程中,通过搜集、整理和分析后得到的数据,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的知识整合。包括数字、文本、声音、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
资料:指关于市场信息调查的所有原始数据、文献、报告等信息载体。资料可以来源于实地调查、互联网渠道、公共统计数据等。
资料主体:提供资料的个人或组织。
调查:是指通过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获取数据和资料,对其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和解读,提供解决方案并支持方案的落实。
调查者:是指从事调查或指导调查的个人或组织(包括客户和分包商中的相关人员)。
调查对象:是指提供调查所需数据、资料的个人或组织。
调查成果:指从调查过程中获得的数据和关于现状、趋势、机会等有价值的发现、结论和建议。
解决方案:指采取特定方法或行动来解决问题、实现目标的策略建议和解决措施。
第四条 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会员及会员单位中的从业者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公正廉洁,敬业进取,以高质量的调查成果和优质的服务,赢得社会信任。
第五条 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所有会员及会员单位中的从业者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价值观
第六条 尊重、专业、真实、创新、诚信、普惠是本行业公认的基本价值观,是本行业评判各种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根本依据,是统一全行业意志的重要基石。
第七条 尊重。调查者应尊重法律法规和知识产权,尊重调查对象隐私和对调查对象的保密承诺,尊重调查资料和数据的提供者,尊重客观真实的调查成果。
第八条 专业。调查者应持续学习专业知识,积累实践经验,积极开发科学方法,深刻理解客户需求,秉持科学严谨态度,运用专业调查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高质量数据、信息、解决方案并支持推动解决方案的落实。
第九条 真实。调查者应坚守实情真相,依据客观实际搜集调查资料,严格分析、筛选、审核数据和资料,坚持科学生产调查结果,不受任何外部压力的影响,依据调查结果使用情况提供、公布使用的调查方法,努力生产能够客观准确反映市场的数据、信息和扎实可靠的解决方案。
第十条 创新。调查者应秉承开放包容共享理念,适应时代发展变化,依据市场格局演变趋势,着眼网络化、数据化、智能化,精准洞察国内、国际行业演化,发掘行业的新观点、新理念、新思路,创建适应行业发展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模式,为实现行业现代化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 诚信。调查者应诚实地告知调查对象调查可能对其的影响,诚实地提供、公布调查结果和分析情况,诚实地向客户反馈优点和缺点,信守对调查对象、客户、社会公众的各项承诺,对调查过程、结论高度负责,努力使提供、公布的数据和结论具有理论逻辑以及经验的充分支持。
第十二条 普惠。调查者应深信市场信息调查能为企业营利提供前瞻性支撑,深信市场信息调查能为满足社会公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搭建扎实可信的桥梁,深信市场信息调查能为促进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推动生态改善的各种决策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服务,深信市场信息调查能够使调查者在服务企业、社会和政府政策中实现自身的价值。
第十三条 调查者应秉持基本价值观,通过为企业、社会和政府输出高质量的交付成果,促进调查业成为社会各领域的首选、紧密决策伙伴,打造和传播行业知名度和美誉度,助力行业强化社会影响力和扩大规模。
第三章 一般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调查者应该具有行业荣誉感,提高职业道德水准,维护行业的专业形象,充分尊重并维护利益相关各方的利益,自觉遵守一般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第一节 保持客观性
第十五条 调查者应无所畏惧、无所偏好地追求客观性,只选择和使用那些为生产最真实、最准确的结果而设计的方法。
第十六条 聚焦真实调查。从调查思维角度选择数据来源和统计方法,并判定其是否能反映客观实际。避免因样本选择不当导致的偏差。杜绝引导性提问、偏向性选项等。
第十七条 避免利益冲突。调查者应避免接受其结果与调查者的经济或个人利益相冲突的任务。
第十八条 杜绝事先设定结果。坚决拒绝任何试图对所建议开展的调查预先设定结果的做法和要求,在签订合同时应拒绝事先设定结果的条款。
第十九条 遵循公正原则。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而修改、删减、捏造数据、资料和解决方案。涉及公共利益的敏感结果可不公开发表,但不得篡改事实。
第二节 坚持独立性
第二十条 独立性是市场信息调查的灵魂,调查者在从事调查工作全过程中,从实质上和形式上应保持独立性。
第二十一条 自主生产调查结果。调查者全权负责确定调查方法、标准和程序,以独立的方式开发、生产、提供和发布调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不受干扰、驱使。调查者在开发、生产、提供和发布调查结果时,不受其他外部干扰,不受其他利益相关方的驱使。
第二十三条 廉洁执行。调查者不得在开展业务活动中,赠送或接受礼物、礼金、礼券等。对被调查者劳动的适当补助除外。
第三节 科学生产调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调查者应依据科学的调查思维和理论,不断针对客户委托的调查项目探幽索隐,不断优化调查方法,持续完善调查流程,努力提高调查结论质量。
第二十五条 制定严密调查方案。充分理解客户需求和影响调查质量的各种因素,制定详细的研究计划,提供可行性方案及替代方案,评估审议方案的优势和局限性,向客户提供公正的评价意见,并提出建议采用的方法。
第二十六条 选取最优调查方法。只选择和使用那些为生产最准确结果而科学设计的指标、方法、样本和组织方式,对选取的计算公式、调查技术、数据模型或数据算法,应不断迭代和优化。
第二十七条 规范调查过程。制定标准化的工作流程和行为规范,严格执行各项规范化要求。对数据采集、处理和资料分析研究过程进行记录,确保调查过程的可追溯、可监督、可控制、可验证,必要的时候应采取多源数据进行交叉验证。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制度实施调查。调查者应结合实际服务的要求,把调查方案、调查设计细化到实际操作中,以实现调查质量的最优化及调查成果的有效转化。
第二十九条 提供满足质量要求的调查报告。报告中各种数据应来源可靠、真实准确,反映的情况切合实际,提出的措施建议具有针对性、可行性、能够有效解决问题。
第三十条 支持推动调查结果落实。跟踪了解调查成果的应用对象、应用范围、应用效果和应用推广,评估调查成果的质量和实际应用情况。
第四节 合理有效配置资源
第三十一条 实现各种调查资源的最优配置,发挥各种调查资源的最大效能,在确保调查成果质量前提下,最大程度降低调查成本和调查对象负担。避免浪费和重复,始终是调查者的基本使命。
第三十二条 掌握调查基本情况。了解调查的范围、采集(执行)难度和实施成本,配备充裕的人员、设备、系统、物资等资源。
第三十三条 实现调查任务与资源相互匹配。根据调查要求,在确保质量的同时,调查机构在人员、资金、调查设备以及工作程序等资源方面,按照调查方案中的详细要求评估和优化资源匹配。
第三十四条 确保经费供给。有保障的调查经费是聘用合格调查人员的前提,也是提供高质量调查结果的基本保障。客户应提供保障调查质量的合理费用,确保调查者能够获取相应的利润。
第三十五条 努力实现效能调查。对调查对象资料的搜集与处理需遵循最简化原则,且必须限制在仅与调查相关的项目上。
第五节 积极推动行业与时俱进
第三十六条 调查者应适应经济社会和现代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要求,大力拓展调查领域,深化调查内涵,挖掘调查潜力,致力于推动调查的数字化、智能化。
第三十七条 开发数据智能。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数据可视化和交互设计技术等,科学分析、处理和预测数据,为决策提供智能化的调查结果。
第三十八条 为数字开发提供技术支撑。加大技术研发力度,努力提供多用途切实可行的算法和各种调查软件,为数据应用和市场调查提供各种工具和技术支撑。
第三十九条 有效挖掘大数据价值。通过对大数据进行采集、清洗、存储、分析,不断优化和迭代,洞察、预测和发现问题并利用其潜在的信息和知识价值,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强化数据赋能。
第四十条 推动市场数字化。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新兴技术,加大新质生产力的运用,实现各类市场的数字化和数据要素、数据成果市场化。
第四十一条 繁荣民间统计。调查者不仅要针对商品、服务、资本等微观市场进行广泛调查,还要充分利用统计方法,积极针对影响市场的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开展调查,为各级政府进行宏观决策和有关政府部门履职尽责提供扎实信息支撑和解决方案。
第六节 坚持按义务角色履行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细说清楚、深讲明白调查参与各方发挥和承担的不同作用和责任,确保各方按照规范履行义务、扮演角色。
第四十三条 约定调查者与客户责任。任何的服务环节均应有书面法律文件载明调查者与客户应有的权利、义务、角色,按照约定履行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充分发挥专业特长。调查者应当注意在自己擅长的领域内提供建议或指导意见,还应在合适的情况下向其他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征求意见。
第四十五条 尊重相关道德准则。在与同业或不同业界的同事和其他人员进行协作时,要确保所有参与方的各种道德准则都是清楚明确的、明白易懂的、受到尊重的并能体现在工作之中。
第四十六条 严格执行规范。调查者必须确保根据本规范进行调查,且在调查的所有阶段,客户和该调查的其他方同意遵守其要求,并且所有组织、公司和个人(如适用)都遵守其要求。
第四十七条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承接政府以及政府部门的调查项目,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节 合法合规获取个体资料
第四十八条 个体资料不管以何种方式获得,都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要求。
第四十九条 维护调查对象自愿参与调查的权利。调查者必须及时介绍自己的身份,尽快从调研方法上明确阐述调查的一般目的和使用,不得损害调查对象自愿接受调查的权利。
第五十条 依法合规使用二手资料。调查者在使用二手资料时必须确保预期用途与最初搜集资料所针对的目的相符;并非通过违反法律规定的限制,或通过欺骗手段,或者对资料主体不明显或使其无法合理辨别和预见的方式来搜集资料;在原始搜集时提供的隐私声明中没有特别排除预期用途。
第五十一条 合理合规搜集被动资料。被动资料搜集应基于资料主体的同意,如果无法征得同意而使用被动资料搜集方法,调查者必须有合法许可的理由来搜集资料。严禁利用非法手段获取数据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 合法合规获取行政记录资料。获取行政记录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行政记录生产调查成果时,用于行政记录的定义和概念同用于调查的定义和概念应十分相近。
第五十三条 评估资料可靠性。在采用多元资料前,应对资料来源进行评估,包括资料来源方的信誉度、数据搜集与分析方法的可靠性以及资料时效性等因素。
第八节 维护调查对象利益
第五十四条 调查者应该尽量维护调查对象利益,无论他们是个人、家庭、企业、社会组织还是党政机关,要使其不因参与调查而受到伤害或潜在伤害。
第五十五条 维护调查对象拒绝与中止参与调查的权利。调查者必须允许调查对象随时退出调查并访问或更正所持有的关于他们的个体资料。
第五十六条 调查被监护人时应取得其监护人同意。调查者在搜集儿童个人资料或为之指定法定监护人的任何人的个人资料时,必须征得儿童的父母或为之负责任的成年人的同意,提出的问题必须考虑到被监护人年龄与成熟阶段,以及是否能够做出明智的决定的状况,确保被监护人不会被过度施加配合调查而产生压力。
第五十七条 使用资料不得对调查对象产生不利影响。确保调查对象不会因其个人资料被用于调查导致其受到伤害。
第五十八条 不得将个体调查资料用于非调查活动。针对调查对象的非调查活动,如针对调查对象的宣传活动或商业活动,须明确区分并将这些活动与调查活动分离开。
第九节 保护信息安全
第五十九条 确保被调查者个人隐私和被调查组织各类秘密不被泄漏、扩散,既是对参与调查者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确保调查成果真实可靠的基本前提。
第六十条 维护国家信息安全。不得调查、提供和发布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影响社会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
第六十一条 不得泄漏、提供涉密信息。调查者必须遵循保密原则,对调查过程中获知的涉密信息,包括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工作机密以及敏感信息,必须按规定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提供。
第六十二条 不得泄漏、透露扩散个人隐私。除非隐私者本人书面明确同意,调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扩散被调查者个人隐私。
第六十三条 个体资料仅能用于调查目的。调查资料提供者和数据提供方(住户、企业、行政单位和其他被调查者)的个体资料,只能用于汇总、分析调查整体结论,不得用于调查以外的目的。
第六十四条 筑牢私密信息保护堤坝。须制定有物理上、技术上和组织上的规定,建立强有力的预防措施。调查人员在任职时须签署具有法律效应的保密协议,知悉在调查和发布过程中如何保护调查秘密的规定和说明,以及蓄意破坏保密规定的行为可能受到的处罚。
第六十五条 健全资料保存制度。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超过搜集或使用目的所需的时间。数据出境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节 保持透明度
第六十六条 调查者应根据调查结果使用情况,相应提供主要调查过程采用的方法、方式和调查成果优缺点,这是确保调查成果可信和合理使用的根本。
第六十七条 确保客户知悉调查基本情况。调查者应告知客户为实现调查目的所采用的数据来源、调查方法、研究技术和工具,提供评估调查结果的足够技术信息;在报告调查结果时,应对调查结果、调查结果的解释以及所得出的结论或所提出的建议进行明确区分。
在分析和解释数据时,不夸大或缩小数据或结论的意义。
第六十八条 发布评估调查结果的基本信息。当调查者或者客户计划发布调查成果时,必须确保公众获得足够的基本信息,以评估所用资料的质量和结论的有效性。调查者和客户都有责任确保发布的结果不会产生误导,避免因主观解读导致结论失真。
第六十九条 做好对调查对象的说明。调查者必须对调查对象说明调查目的、范围、方法、调查资料与谁共享和采取何种形式保存,声明对调查资料提供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和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一节 崇尚合作精神
第七十条 良好的合作是企业、行业壮大的基本条件之一。调查者应当以合作的态度从事调查工作。
第七十一条 为客户提供高质量服务。在遵循诚实、守法和中立的职业立场前提下,秉持客观、独立的服务理念,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确保成果的科学有效。同时,接受客户对成果质量的独立检查,积极回应客户的反馈和跟进服务要求。
第七十二条 构建和谐的同业关系。倡导同业合作,鼓励并支持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以不正当手段如压价、诽谤、泄密等进行竞争。禁止在客户面前或新闻媒体上对同行进行非议,积极参与推动行业发展行动,共同扩大市场信息调查业影响力。
第七十三条 打造伙伴关系。在合作中尊重对方的权益和利益,保护彼此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以保证工作质量和保障合作者利益为原则。倡导与高校、研究机构等开展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与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共同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指南和标准。
第七十四条 关注公共利益。倡导积极回馈社会,关注环保、公益和教育等领域,为非营利组织提供市场研究支持,助力其完成社会使命。
第十二节 培育职业素养
第七十五条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行业规范和法律法规,不做违法违规的事情,维护行业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
第七十六条 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学习、提升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和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努力提升行业洞察力和前瞻性。
第七十七条 保持与时俱进。始终保持对行业发展的热情和认真态度,积极接纳新理念,采用新方法、新模式。
第七十八条 助推行业发展。积极参与行业组织和活动,传播调查专业知识,分享自己的经验和见解,向公众传递信息调查行业的价值和意义,提升行业知名度和社会认知度,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七十九条 维护行业正面形象。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行业自律,讲好行业故事,传播行业声誉,推动行业形象提升,绝不做有损行业声誉的事情。
第四章 监督与惩戒
第八十条 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会员及会员单位中的从业者应当自觉接受管理部门及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坚决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市场信息调查行业的声誉和秩序。
第八十一条 落实监督责任。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理事会和各地代表机构负责监督本准则的落实。
第八十二条 健全惩戒机制。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监事负责组织办理违反本准则的具体事宜,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审核处理违反本准则行为。
监事负责组织审核违反本准则的具体行为和事实,提出处理的具体建议。
当事人应当列席会议进行陈述和申辩,并以书面或电子文档等方式提交相关证据。会长办公会议作出处理决定后递交的材料,不予认可。
当事人拒绝列席会议或自收到会议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不确认的,不影响会长办公会议根据其违反本准则的相关证据进行相应惩处。
会长办公会议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对于暂停会员资格和除名的处罚,会长办公会通过后应提交理事会审定,理事会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有关各方发出和公布。
第八十三条 建立回避制度。会长办公会成员和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八十四条 建立举报机制。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对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会员及会员单位中的从业者发生违反本准则行为进行投诉。鼓励行业从业者对违反本准则行为进行举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五条 实行惩戒制度。对违反本准则的会员和从业者采取提醒、批评、警告、暂停会员资格、从协会会员中除名等进行惩罚和处罚。其行为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行业职业道德与行为准则应适时进行修订,以跟进行业发展和法律法规的更新。
第八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自律公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