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负责人产生办法

为规范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负责人产生程序,依据中央社会工作部要求,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换届选举及届中调整、增补负责人。

第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1名会长,不超过38名的副会长,1名秘书长,且负责人总数最高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具有促进行业发展和做好协会工作的意愿;

(八)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九)按时足额交纳规定的会费;

(十)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任职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国家统计局意见。副会长人选范围,包括副会长单位会员推举本单位1名负责人和个人会员自荐。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或换届工作领导小组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提名前应当充分听取会员意见。

第七条 本会负责人人选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中央社会工作部二局审核。

第八条 本会负责人人选应当于选举前15日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九条 本会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当选负责人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十条 本会负责人的选举、罢免或卸任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中央社会工作部二局审核同意后,向民政部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情况及时向会员通报并登载本会网站供会员查询。

第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不再具备任职条件或未履行章程规定职责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整,拒不配合调整,将提交理事会进行罢免或卸任。

第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单位会员1年未履行义务,自动丧失副会长单位会员资格,其推举的副会长自动丧失副会长资格,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进行罢免或卸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