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负责人产生办法

为规范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负责人产生程序,依据中央社会工作部要求,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换届选举及届中调整、增补负责人。

第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1名会长,不超过38名的副会长,1名秘书长,且负责人总数最高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具有促进行业发展和做好协会工作的意愿;

(八)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九)按时足额交纳规定的会费;

(十)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任职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国家统计局意见。副会长人选范围,包括副会长单位会员推举本单位1名负责人和个人会员自荐。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或换届工作领导小组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提名前应当充分听取会员意见。

第七条 本会负责人人选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中央社会工作部二局审核。

第八条 本会负责人人选应当于选举前15日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九条 本会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负责人,当选负责人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总数的1/2;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当选负责人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罢免负责人,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召开理事会的,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十条 本会负责人的选举、罢免或卸任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中央社会工作部二局审核同意后,向民政部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情况及时向会员通报并登载本会网站供会员查询。

第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不再具备任职条件或未履行章程规定职责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整,拒不配合调整,将提交理事会进行罢免或卸任。

第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单位会员1年未履行义务,自动丧失副会长单位会员资格,其推举的副会长自动丧失副会长资格,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进行罢免或卸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