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会费收取和使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及下属分支机构所有会员。
第三条 会费分为个人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
第四条 会员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五条 本会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每年缴纳的会费标准如下。
(一)个人会员会费:1000元/年
(二)单位会员会费:
1.会员单位:2000元/年;
2.理事单位:5000元/年;
3.副会长单位:50000元/年;
4.特约副会长单位:200000元/年。
第六条 会费收缴流程和办法:
(一)会员于每年3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全年会费,6月30日后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半年会费;
(二)会员单位被选为理事单位、理事单位被选为副会长单位,应分别按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缴纳当选年全年会费;
(三)会员单位如确有困难不能交纳当年会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方可缓交或减免;
(四)对自动丧失资格的会员、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或自动丧失资格、罢免的理事、副会长,当年年度会费不退。
(五)会费统一由协会秘书处收取、管理;
(六)会费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
开户单位: 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
开户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阜成门支行
银行账号: 0103014210002396
(七)会员缴纳的会费,由协会开具财政部印(监)制《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电子)》。
第七条 会员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即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不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
第八条 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厉行节约,加强审计,并接受业务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应严格按照《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和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条 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业务活动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工作会议以及有关专项工作会议;
(二)各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
(三)参与制定全国市场信息调查业的发展规划,制定市场信息调查业团体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等行规行约,并推广和执行;
(四)组织和推动行业人才培养工作;
(五)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行业宣传,提供技术支持;
(六)组织和推动行业信息化建设;
(七)编辑出版行业有关刊物;
(八)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代表中国市场信息调查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支持市场信息调查行业党的建设,以及统战群工开展工作;
(十一)秘书处工作人员基本薪酬和工作经费;
(十二)非个人会员、非单位会员中的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和研究工作经费;
(十三)保证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秘书处的正常运转;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以及理事会决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研究项目、与外单位合作项目、咨询培训项目中的经费支出,按协会财务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