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推选工作,明确会员代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考虑地域和专业领域的合理分布,确保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三条 根据市场信息调查行业和本会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会员代表总数不低于140名。

第四条 本会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会员代表的推选工作,秘书处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 会员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有能力反映广大会员意愿和诉求,关心支持市场信息调查业发展;

(四)具有行业、地域代表性,或在本会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模范履行会员义务。

第六条 会员代表的推选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30日前完成,并形成会员代表推荐名册;会员代表的确认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完成,并在本会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 本会所有会员均有资格成为会员代表。

第八条 会员代表按下列程序产生:

(一)协会秘书处根据会员届中历年履行义务和参加协会活动情况,推荐会员代表,并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后形成会员代表推荐建议名册;

(二)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对会员代表推荐建议名册进行审查,审查可采用通讯方式,1/2以上领导小组成员同意方为通过。审查通过后形成会员代表推荐名册;

(三)在本会网站公示会员代表推荐名册,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如有会员自荐成为会员代表,通过秘书处资格认定的,纳入会员代表推荐名册。如果有会员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从会员代表推荐中删除。公示结束后秘书处根据公示情况,形成会员代表名册;

(四)将会员代表名册以通讯方式提交全体会员审议,会员名册需1/2以上会员同意后方能通过。

第九条 会员代表名册经全体会员审议通过后,在本会网站公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当天颁发会员代表证或出席证。

第十条 会员代表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会员代表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发表意见;

(二)选举和被选举本会理事;

(三)选举和被选举本会负责人;

(四)审议本会重大文件;

(五)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六)提出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七)监督本会理事、负责人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及会员代表相关规则、规定;

(二)按要求出席会员代表大会;

(三)反映会员的意愿、意见;

(四)宣传推广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会员代表,本会可通过诫勉谈话、警告、公开批评及取消其代表资格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通过不正当方式当选会员代表;

(二)不履行会员代表义务;

(三)滥用会员代表权利,为机构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反本会规定,泄露、传播涉密信息等;

(五)违反本会章程规定,损害本会声誉等。

第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理事、监事均为会员代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