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市场信息调查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规范、引导和监督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确保团体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团体标准分为会员约定团体标准和供社会自愿采用团体标准。

会员约定团体标准是由协会负责人、协会各机构或者会员单位发起,与市场调查研究、信息调查开发、民间统计调查监测评估咨询和数据分析技术与数据智能运用等市场信息调查行业相关各方广泛参与,协会制定发布并由会员单位约定采用的约束性标准。

供社会自愿采用团体标准是由从事与市场调查研究、信息调查开发、民间统计调查监测评估咨询和数据分析技术与数据智能运用等市场信息调查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主提出和广泛参与,协会制定发布,并供社会自愿采用的指导性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促进市场信息调查行业发展;

(四)开放、公平、透明;

(五)科学规范、协商统一;

(六)广泛适用、合理效能。

第四条 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社会团体代号为CAMIR。团体标准编号结构如下所示:T/CAMIR XXX—XXXX

第五条 团体标准制定修订按照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复审和废止等工作程序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设立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具体领导协会团体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家组和起草组,具体承办团体标准制定修订事项。

第七条 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由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和部分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团体标准立项审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审查、团体标准审核等事项。

第八条 工作组设在协会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专家组由市场信息调查行业和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团体标准的科学性、专业性、严谨性的指导、评议和审查。

第十条 起草组由团体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和参与单位指定的人员组成,负责团体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修改、修订等工作。

第三章 提案

第十一条 会员约定团体标准由下列机构和人员提案:

(一)协会负责人;

(二)协会秘书处;

(三)协会分支机构;

(四)5名及以上常务理事;

(五)10名及以上理事;

(六)20名及以上会员。

第十二条 供社会自愿采用团体标准由从事与市场信息调查相关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个人,其作为团体标准需求者,向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提出团体标准制定修订项目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者应向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牵头起草单位和参与起草单位建议名单,填写《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立项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报告应当对下列事宜进行说明:制定修订团体标准的目的、意义、标准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和国内外同类项目标准化情况等。

第十五条 牵头起草单位应为2-5个,参与起草单位应为10-20个。分支机构提案的会员约定团体标准,如果分支机构下属会员外的协会会员有意愿做牵头起草单位或参与起草单位的,应优先考虑。

起草组商工作组同意可提出邀请参与起草的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名单(简称邀请起草单位)。邀请起草单位应与所制定修订标准密切相关。

第四章 立项

第十六条 工作组负责对申请报告、《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立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是否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冲突。符合条件的,提交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进行立项审批。工作组在接到申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完成初步审核。

第十七条 完成初步审核后,工作组应在协会官网上就牵头起草单位、参与起草单位和邀请起草单位征求全体会员意见,收集愿意作为牵头起草单位和参与起草单位名单,征求意见期为15个工作日。征求意见结束后,工作组应与提案者协调,提出牵头起草单位、参与起草单位和邀请起草单位建议名单,提交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 完成初步审核后,工作组还应提出专家组人选建议名单,提交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审定。

根据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的需要,专家组成员一般来自政府、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相关领域的专家或学者,人数为5-10名。

第十九条 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对立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一)有利于促进市场信息调查行业发展;

(二)会员有比较广泛的意愿或者社会所需求;

(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申请材料符合要求;

对于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应当同时审定专家组和牵头起草单位、参与起草单位、邀请起草单位名单。

第二十条 对于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由工作组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协会官网进行公示,同时在协会官网公示牵头起草单位、参与起草单位和邀请起草单位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协会印发团体标准立项批准书以及牵头起草单位、参与起草单位、邀请起草单位名单,送达团体标准提案者。有重大异议的,再次提交标准化委员会审查。公示中,如果协会其他会员申请加入牵头起草单位或者参与起草单位的,在限额内的,经征求提案者意见后,由协会秘书处批准加入。

第五章 起草

第二十二条 提案者接到团体标准立项批准书,组建起草组,确定起草负责人和成员。

起草负责人应来自牵头起草单位,所有牵头起草单位,参与起草单位应至少有1名成员进入起草组,积极吸收邀请起草单位人员加入起草组,起草组也可吸收会员单位以外人员参加。起草负责人和成员应经2/3及以上牵头起草单位和参与起草单位同意。

起草组负责人工作职责包括:召集起草组成员开展起草工作;积极做好起草组成员之间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向起草组成员分配任务;组织起草组成员开展有关调查研究活动;负责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牵头起草单位和参与起草单位报告。

起草组成员工作职责包括:积极支持配合起草组负责人,做好起草工作;接受起草组负责人合理的组织协调;完成起草组负责人交办的起草任务;积极参与起草组负责人组织的有关调查研究等活动;及时向起草组负责人反馈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起草组进行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调查,初步论证,参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依据立项提交的申请报告、《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立项申请书》相关内容,草拟《团体标准》(初稿),同时编写《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初稿)。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的起草应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重要内容应在起草组内部达成一致;如果有分歧的,应对双方分歧的意见在《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初稿)中列示。

第二十五条 起草组完成《团体标准》(初稿)和《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初稿),应提交牵头起草单位、参与起草单位审定,经2/3及以上审定者同意,起草组向工作组提交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申请报告。

第六章 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 工作组对起草组提交的《团体标准》(初稿)和《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初稿)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办法规定的送交专家组。

第二十七条 专家组对《团体标准》(初稿)和《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初稿)进行内容审查,主要审查团体标准的科学性、专业性、规范性、适用性、严谨性。审查通过的,形成同意团体标准征求意见书,并由全体成员签字;审查不通过的,说明理由,并退回起草组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起草组依据专家组意见,对《团体标准》(初稿)和《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和《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九条 工作组负责团体标准意见征求和汇总工作。

对于会员约定团体标准,在协会全体会员中就《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和《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供社会自愿采用团体标准,就《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和《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向相关科研单位、企业征求意见,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协会官网进行,期限为30日。

第三十条 起草组根据汇总意见,对团体标准进行修改,同时对修改情况进行说明,形成《团体标准》(审议稿)和《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审议稿)。

第三十一条 专家组对《团体标准》(审议稿)和《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审议稿)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形成同意团体标准修改意见书,并由全体成员签字。

第三十二条 工作组就专家组通过的《团体标准》(审议稿)和《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审议稿),向理事会征求意见。

第三十三条 起草组根据理事会征求意见情况,再次对团体标准进行修改。修改稿提交牵头起草单位、参与起草单位审定。审定通过后,向协会秘书处正式提交《团体标准送审稿》《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团体标准征求意见表》及有关附件。

第七章 审查

第三十四条 团体标准的审查由工作组、专家组分别进行形式和内容的审核,审核通过后,分别形成审核意见书,由工作组和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

第三十五条 对于工作组和专家组审核同意的团体标准,由工作组提交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审核,经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参与成员2/3及以上通过,由工作组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重要的团体标准由理事会审定,其他团体标准由常务理事会审定,审定可以采用会议审定或者函件审定。采取会议审定的,须经到会理事或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采取函件审定的,须有2/3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通过。

第三十六条 会议审定应当在会议前15日,工作组将《团体标准(送审稿)》、《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团体标准征求意见表》及有关附件提交参加团体标准审查的单位和人员。会议审定结束后,工作组制作《团体标准审定会议纪要》。

第三十七条 函件审定应当在表决截止日期前15日,工作组将《函审通知》、《团体标准(送审稿)》、《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团体标准征求意见表》及有关附件提交相关单位和人员。函审结束后,制作《团体标准函审结论表》并附《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

第三十八条 会议审定或者函件审定没有通过的,工作组应将审定意见反馈给起草组,终止该团体标准的制定。

第八章 批准和发布

第三十九条 对于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通过的团体标准,由工作组提交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四十条 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的团体标准,由会长签发,协会秘书处发放团体标准编号,协会印发《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团体标准公告》,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协会官网公开发布。

第四十一条 发布的团体标准前言中应明确标明牵头起草名单、参与起草单位、邀请起草单位,并由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向牵头起草单位、参与起草单位、邀请起草单位颁发证书。

第九章 复审和废止

第四十二条 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当根据实际发展需要,由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四十三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定或者函件审定。复审一般要有参加过该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审定结束时应当填写《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单》。

第四十四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执行。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四十五条 对复审和废止结果,由协会印发公告,并在协会官网公布。

第十章 知识产权

第四十六条 标准文本版权归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印刷、销售或用于其他商业牟利行为。

第四十七条 涉及专利的规定参照GB/T20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 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章 宣贯实施

第四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约定团体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组织好对会员单位执行会员约定团体标准的培训,向培训达到团体标准水平的会员颁发证书,接受贯彻执行标准的咨询,监督会员对团体标准的执行。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会员以外的单位采用会员约定团体标准,必须经协会批准并经培训达到标准水平方可。

第四十九条 供社会自愿采用团体标准由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秘书处和标准起草单位对团体标准宣贯负有共同责任。宣贯方式包括:提供宣贯资料、举办培训班和召开宣贯会等;宣贯内容包括:团体标准的解读和标准实施的合理化建议等。标准起草单位可针对企业需要,开展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五十条 团体标准发布后,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秘书处和标准起草单位均应持续关注标准的实施情况,包括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合格评定及采购合同中采用或引用标准的情况。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秘书处和标准起草单位应持续关注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标准化对象的发展情况,评价标准的适用性,为标准的复审提供参考。

第五十一条 加强与国标、行标管理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按照国家对于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积极争取将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五十二条 团体标准工作开展情况将作为各分支机构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方面;贯彻执行已发布的团体标准将作为评价企业经营服务水平的重要依据;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每年将组织评选“执行会员约定团体标准优秀单位”,并进行表彰。

第十一章 经费管理

第五十三条 团体标准制定修订活动经费由牵头起草单位和参与起草单位共同承担。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对于正式立项的团体标准制定修订将给予工作支持。

第五十四条 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经费纳入协会专用财务账号统一管理,所有为制定修订团体标准的各项收费都必须汇入协会专用财务账号。

第五十五条 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经费管理执行《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五十八条 原《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管理办法》(2020年5月11日发布)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