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完善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更好地扶持和促进分支(代表)机构的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81号)》《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章程》等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信息调查行业形势的需要,依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设立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但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根据业务不同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本会在住所地以外的活动区域内,设置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代表机构。代表机构根据业务不同称为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二条 本会经理事会审议通过自行决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形成批准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决议,经会长签署后,向社会公告。
第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分支(代表)机构在本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其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本会所有,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强党建工作。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本会的相关规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按要求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的职责。不得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
(一)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本会名称,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相混淆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二)设立程序。
1.向本会递交成立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书;(2)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含简历)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3)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4)不少于5家发起单位名单;(5)本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拟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涉行业或专业的现状、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发展趋势的简要论述和分析,长远工作规划设想与成立后当年的工作计划,人员及内设机构的设置情况、经费来源等。
2.初审。秘书处对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对提名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进行考察,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通过。按有关规定和制度履行相关报告或者批准手续后,按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向新成立分支(代表)机构颁发牌匾。
(三)协会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向理事会申请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立:
(一)拟设立的分会、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与已设立的分会、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
(二)拟设立的工作委员会与已设立的工作委员会职能相同或相似的;
(三)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四)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六)拟设立代表机构的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本会的业务范围无关的;
(七)拟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本会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九)本会理事会认为其他不宜设立事项的。
第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变更。
(一)负责人变更。分支(代表)机构提交申请变更的理由、必要性等说明材料,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分支(代表)机构理事会或成员同意变更文件。秘书处受理后按相应的程序报批。
(二)业务范围和名称的变更。
1.分支(代表)机构提交申请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分支(代表)机构理事会或成员同意变更文件等材料,名称的变更可在原名称中加字或减字,不得全部更改原名称。
2.秘书处受理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住所、通讯方式和联系人的变更。
分支(代表)机构需将变更内容及时报秘书处备案。住所变更的还应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九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终止。
(一)分支(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终止: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2.因承办某项工作与服务任务而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其任务已结束的;
3.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性质、业务范围等不再符合行业、形势发展需要,且无法通过变更予以调整的;
4.分支(代表)机构一年(含一年)以上不开展工作,或虽开展工作但其工作内容与其设立目的、业务范围无关,且无法通过整改、变更负责人等方式予以改正的;
5.不能按要求完成年度服务目标的;
6.分会、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年度获取经费不足10万元的;
7.一年内有多次不参加协会分支(代表)机构工作会议或秘书处办公会;
8. 自行解散的;
9. 分立、合并的;
10.其他需要终止的。
(二)终止程序。
1.秘书处根据上述情况,将拟终止分支(代表)机构名单提交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形成终止分支(代表)机构决定,报会长签署。
2.收回牌证、公章,进行资产处置。
3.发布终止分支(代表)机构公告。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本会对各分支机构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能;各分支机构具体负责其人事、业务等日常管理和工作实施。
第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要建立议事制度,完善民主程序,强化内部管理,在组织机构设置和负责人称呼上要注意与本会作出区分。
第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内部机构设置。
(一)分支(代表)机构可内设机构,内设机构的名称应避免与本会内设机构名称重叠,只可称之为“处”或“室”,不可称为“部”、“中心”、“研究会”、“联盟”等。分支(代表)机构的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承包。
(二)分支(代表)机构的内设机构需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人事管理。
(一)负责人管理。
1.专职主要负责人由协会秘书长提名、经会长审定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2.其它专职副职,由分支(代表)机构提名,报协会秘书处审定。专职副职(含分支机构秘书长)一般不超过3人。
3.兼职负责人的任职,由分支(代表)机构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4.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含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5.同一人不得同时担任2个及以上分支(代表)机构的负责人。
(二)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
1.日常人事管理由分支(代表)机构负责,协会秘书处指导。
2.分支(代表)机构需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完善用人手续。
3.工作人员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分支(代表)机构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劳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复印件;公职人员需提供其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兼职的批复。
4.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辞退需向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
(一)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执行国家和本会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分支(代表)机构不单独开设银行账户,财务归本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统收统支、部门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二)分支(代表)机构财务报销实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委托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代为审批。
(三)分支(代表)机构需指定专人作为财务联系人,负责日常财务报销和对账工作。如财务联系人变更,需及时报协会财务部门备案。
(四)关于收费和合同。
1.分支机构应当在本会的授权范围内收取会费,收取的会费属于本会所有,应当缴入本会账户统一核算,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本会将根据工作需要划拨部分会费给分支(代表)机构使用;分支(代表)机构会费标准按照《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收取会费由本会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不得使用任何其它性质的票据。
2.分支(代表)机构经本会授权可以代表本会接受捐赠收入,捐赠收入应当缴入本会账户统一核算。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3.分支(代表)机构使用的会费收据、捐赠票据等由本会提供,按照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定使用,并接受有关政府部门和本会的监督管理。
4.分支(代表)机构以合办、协办、署名等形式与其它单位合作开展业务,须经本会审批通过后,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作协议。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对协议项目负责。
5.分支(代表)机构全部收支要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会议费、培训费、服务费等。
6.分会、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应取得10万元以上的经费,以保障其正常运转。
(五)分支(代表)机构在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变更或终止之前,须接受审计。
(六)分支(代表)机构终止前,需按本会要求,清理债权债务,处理相关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归本会所有。
第十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业务管理。
本着发挥优势、资源共享、提升服务、促进发展的原则,分支(代表)机构可以以自身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但需纳入本会统一管理,并遵循本会相应的规章制度。
(一)分支(代表)机构每年需按本会统一布置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计划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临时开展的项目活动,需报协会秘书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分支(代表)机构重要事项和大型活动需事先向本会秘书处进行申报。包括但不限于:行业评比表彰、大型会展、培训竞赛、信息新闻发布、涉外活动、庆典等,未经批准不得举办。
(二)分支(代表)机构每年必须开展一定量的业务活动。分会、专业委员会每年活动不得低于4项。开展的各项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分支(代表)机构业务活动如涉及本会工作全局,可将其纳入到本会整体工作计划中,并按照统一要求和部署进行实施;分支(代表)机构需按要求参与、支持协会活动和重点工作。
(四)分支(代表)机构须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且符合专业和领域属性。
(五)未经本会授权或者批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不得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经授权或者批准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使用冠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不得以任何名义与非法社会组织发生勾连。
(六)分支(代表)机构可视情况建立健全行业性质的专家顾问团队并建设好专家顾问数据库。
第十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印章管理。
(一)分支(代表)机构的印章刻制由秘书处负责办理,实施统一保管,并按要求填写和妥善保存用印申请表。
(二)分支(代表)机构的印章使用,按《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执行。
(三)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其内设处室及部门不得刻制处室印章。
(四)分支(代表)机构用章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用印申请表各项内容,清楚表述用章事宜、时间、文函号、经办人等,并经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
(五)用印申请表经协会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批准后,印章管理人员用印,并登记。
第十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成员发展与管理。
(一)分支机构应当在本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所发展会员属于本会的会员;分支(代表)机构可推荐其有行业代表性的会员担任本会理事或副会长。
(二)分支(代表)机构发展会员按照本会《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规定,须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由分支(代表)机构审核后,报秘书处备案。
(三)分支(代表)机构必须保证其3/5以上成员出席本会代表大会。
第四章 经费来源
第十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的捐赠收入、有关单位的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将对分支(代表)机构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一)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责令立即整改,消除不良影响,按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批评、警告或撤职处理。
(二)对无年度工作计划,无正当理由半年未开展活动的,重大事项及大型活动未报告的,责令其限期整改,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收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四)对擅自出租、出借、私刻分支(代表)机构印章、私设小金库的,按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批评、警告或撤职处理。
(五)对超出登记业务范围进行业务活动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疏于管理而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视情节给予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批评、警告或撤职处理,并由该分支(代表)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六)内部管理混乱,影响分支(代表)机构稳定发展的,经批评教育没有明显改进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追究其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七)对侵占、私分、挪用分支(代表)机构使用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八)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管理的,给予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撤职处理。
第二十条 在申请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自理事会通过成立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对所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予以撤消。
第二十一条 对分支(代表)机构责任人的处罚,由协会秘书处和监事提出,报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对分支(代表)机构有违反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届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的《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