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团体标准申投诉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化活动申投诉处理机制,依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章程》、《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处理申投诉制度坚持开放、公平和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申投诉处理机制的内容包括:协会会员对标准化活动申投诉的权限、内容,以及处理会员申投诉的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 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负责团体标准化活动申投诉处理,由秘书处具体执行。

第五条 协会会员有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团体标准化工作进行申投诉和举报。对协会有关标准化工作有异议的,向协会秘书处提出投诉。

第六条 协会会员对团体标准化工作进行申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下列申投诉不予受理。

(一)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二)申投诉事项已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羁束的;

(三)申投诉一方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四)不属于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范畴的;

(五)申投诉一方不是协会会员的。

第七条 处理申投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事实为依据;

(二)保护协会会员合法权益;

(三)坚持开放、公平和透明的原则。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自收到申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投诉一方。申投诉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